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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多元解纷工作驶入新赛道—— 9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目前云南法院有9篇案例入选,涵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等人民群众身边多发、易发的纠纷类型。这9个案例是云南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先进经验的缩影,为各类社会主体开展纠纷化解工作提供了参考,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等解纷方式提供了指引。 多方合作化解十五亿金融借款纠纷 2013年6月,甲银行与某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甲银行牵头组成贷款银团,乙银行加入该贷款银团向某公司提供贷款。贷款到期后,公司仍未能及时支付尚欠的15亿元本息,甲、乙银行多次催要无果,2023年1月,两家银行遂将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将纠纷在线委派银行保险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组织接受调解申请后,就纠纷基本情况、金融风险等问题进行反复研究。因涉案标的大且该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民生领域,调解组织在法院指导下组成专业调解团队开展调解,充分考量保障银行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等事宜。法院做好指导调解工作,并依法受理银行诉前保全申请,迅速完成诉前保全,解决了银行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后顾之忧,通过以保促调,为下一步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打下坚实基础。 该调解组织是金融监管部门下设的调解组织,调解员大多为各大银行在职法务部、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兼任,对银行经营情况、运营模式、人员状况等更为了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出专业优势,消除了银行内部人员对先行调解的疑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保险业协会以及调解组织加强沟通,及时了解调解进展,指导解决调解中面临的问题、困难,有力推动本次调解顺利进行,最终促成达成调解协议。此案调解成功后,是云南省内开展多元解纷工作以来,在立案前调解的标的额最大的纠纷。 经过调解,法院成功为某公司节省诉讼费用700余万元,不仅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节约企业经营成本,维护企业信用,助力企业轻装减负再出发,更充分证明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金融纠纷中具有高效、便捷优势,能引导更多企业选择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 综治中心牵头多元化解群体纠纷 杨某于2015年开始向某乡镇某村委会90户村民租赁土地,并分别与90户村民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对租金、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随后杨某在租赁的土地上种植了果木,投入1000多万元。自2020年以来,杨某未支付租金,村民不愿再将土地租赁给杨某,由此产生纠纷,90户村民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件涉案人数多、涉及金额大、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的风险较高。一审法院对纠纷进行初步研判后,认为如果以诉讼方式解决,不仅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还会影响当地产业发展。向当事人释明后,法院引导当事人在综治中心进行化解。综治中心登记后,先对案情进行摸排了解。针对以上情况,综治中心协调当地村委会开展联动化解工作,法院发挥指导调解职能。调解员及时安抚村民情绪,进行释法说理,并引导选派村民代表参加调解,依法依规解决问题,避免矛盾激化。之后,调解员与杨某进一步沟通,了解杨某的履行能力,并对原协议能否继续履行进行分析。在法院指导下,综治中心协同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对90户村民的姓名、租赁土地的面积、欠付的租金数额进行确定,召开村民大会选定参加调解的村民代表并开展办理委托手续等工作。综治中心通知村民代表、村小组长、村委会书记、杨某等人参加调解,法院派出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到综治中心,面对面指导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并对双方提出的调解方案把关,村民考虑到杨某的经济投入及面临的实际困难,愿意继续将土地租赁给杨某,并宽限其给付期限,同意分期付款;杨某也对长期欠付村民租金的行为表示了歉意,并承诺在砂糖橘成熟售卖后,一定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为全力激活基层社会治理“神经末梢”,不断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我省积极推动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实体化运行,通过建机制、明职责、强贯通,推动矛盾纠纷“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最多跑一地”。截至目前,全省州、县、乡三级综治中心建成率为100%,村级综治中心建成率达97.8%。 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综治中心实体化运行,发挥党委牵头统筹调解资源优势,依托“基层治理单位+调解员+法官”多元化解机制,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发挥指导职能,充分利用村委会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点,邀请村委会书记、村小组长参与调解,最大程度化解双方对立情绪,做通村民思想工作。同时双管齐下,对承租方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其从履约责任方面反思自身问题,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法+侨”联动化解离婚纠纷 王某与黄某原本是一对儿女双全的恩爱夫妻,近几年黄某在老挝务工,与王某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感情日渐淡薄。王某以双方婚姻名存实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由于案件属于涉侨婚姻案件,黄某远在老挝务工,回国进行现场诉讼将花费较长时间。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与地方侨联联系,共同对该纠纷进行研判,认为对于该离婚纠纷,应根据王某和黄某两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生活现状及起诉离婚的原因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侨联调解员与身在老挝的黄某多次沟通该案件的具体细节,黄某表示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返回中国办理离婚手续。同时,法院积极与王某沟通协商,走访王某所在的社区,了解实情。在核实双方当事人情况后,经王某、黄某双方同意,调解员“手把手”指导当事人隔空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反复与双方当事人调解沟通,充分进行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也对调解内容进行多次确认,协商后双方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早在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侨联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云南省就作为全国第一批试点省份之一,在我省确定了24家试点单位。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了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建设,使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成为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的重要载体,切实维护了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的正当权益。 在本案调解过程中,法院针对涉侨纠纷,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侨联建立的涉侨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主动与地方侨联加强合作,组织侨联工作者、法律顾问参与涉侨纠纷调解工作,在遵循“刚性”法律程序的同时,积极践行“柔性”司法理念,用温情耐心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同时,针对涉侨纠纷当事人往往身在境外的实际,积极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方便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进行交流,极大缩短涉侨纠纷的调解周期,有效提升调解效率。 四级联动化解批量物业纠纷 物业纠纷涉及千家万户,关乎辖区和谐稳定,且往往以群体性纠纷形式出现,如果一判了之,很难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解决物业纠纷既要解“法结”更要解“心结”。 2024年初,某小区101名业主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该物业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调解员了解到,很多业主不缴纳物业费,是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未达到约定或法定标准、未及时维修管理共有物业及附属设施及不认可收取物业费用的标准。针对业主反映的情况,调解员仔细向物业公司进行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双方释法说理,指出在物业公司已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应当缴纳物业费。若物业公司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如出现卫生打扫不及时等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业主应当与物业公司积极沟通整改。 法庭组织干警及特邀调解员实地勘察后,联合社区、司法所工作人员,双方“面对面”调解,解开当事双方心结。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很多业主当场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及时改善了服务水平、积极回应业主诉求并撤回起诉。 法院依托“人民法庭+特邀调解员+司法所+社区”四级矛盾纠纷化解网络,联合基层调解资源,通过履行指导职责,助推纠纷实质化解,避免矛盾激化。同时,依托物业纠纷特邀调解员专家优势,把握矛盾关键点进行调解。此外,多方合力针对后续可能发生的大量同类纠纷,畅通示范案件与同类案件的意见表达、信息沟通渠道,促使同类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实现“集中约调、类案同解”。 据介绍,多元解纷案例库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16家“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共建单位以及其他中央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建设,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等重要指示精神,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 下一步,云南法院将秉持“如我在诉”理念,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不断凝聚解纷合力,创新解纷机制,做实定分止争,推动更多矛盾纠纷在源头实质化解。(云南高院 鲁思言) |
时间:2025-02-24 来源:云南高院 点击: 7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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