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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封的资产疑似遭被执行人以虚假诉讼“截胡” |
近期,公民陈孝顶.李昌奎.谢俊刚等3人,再度向各有关部门举报 ,称他们三人早在十年前获得胜诉的一桩官司直到现在都拿不到执行钱款(其中陈孝顶96116.00元;李昌奎236525.00元;谢俊刚255800.00元)。究其根源,是被执行人为了规避债务恶意虚假诉讼造成的。 如今他们有向媒体求助,要求发布实名举报内容:
紧急情况举报 举报人陈孝顶、李昌奎、谢俊刚拿不到生效判决施工补偿款,特实名公开举报。 举报人:陈孝顶,男,汉,云南省,镇雄县场坝镇新街99号,电话:13595375102,身份证:532128196202207179。 举报人:李昌奎,男,汉,住四川省隆昌县李子镇蒙梓村21号,电话:13987867429,身份证:511028197103108014。 举报人:谢俊刚,男,汉,住广西省梧州市蝶山区西环路58号,电话:18577403676,身份证:510226197208205918。 被举报人:云南省福贡县腾鸿公司法人:杨金虎。员工:和庚汉、段金明。 被举报人:杨金虎,男,白族,云南省福贡县腾鸿公司法人,电话:13618868xxx,身份证号:53293119620220xxxx。 被举报人:和庚汉,男,白族,云南省福贡县腾鸿公司员工,住云南省兰坪县城区,身份证号:53332519740201xxxx。 被举报人:段金明,云南省福贡县腾鸿公司员工,住云南省剑川县老君山镇,电话:13988592xxx,身份证号:53293119731007xxxx。 被举报人:法官杨某某、王某、肖某某、赵某某、 王某某等人。 举报请求 一、请求上级责令被举报人赔偿三举报人的劳动报酬人民币588441元(陈孝顶96116元,李昌奎236525元,谢俊刚255800元和三举报人十余年的律师费、上访、误工、车费、住宿 、生活等费用。 二、请求上级追究相关法院法官杨某某、赵某某和王某某等乱作为的相关法纪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5年6月3日,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云南省福贡县某鸿公司法人杨某某的云南省剑川县“金正加油站”系举报人3人共同申请诉讼保全财产。查封时杨某某、和某某、段某某都没有异议。后来杨某某不但不依照举报人递送的执行申请书迫卖“金正加油站”也不把杨某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反而东扯西拉递送给申请人两份文书。第一份是杨某某把查封的“金正加油站”650万元转让给段某某。首页是杨某某签收签字的(附件4)佐证。第二份是剑川县法院审判长赵某某依照第一份的数额制作一份枉法裁判民事调解书(附件5)佐证。并违反程序查封福贡县法院已查封的“金正加油站”。之前云南省怒江州中级人民执行法院知道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有错,于2016年6月3日向剑川县人民法院出具一份《执行情况告知函》,告知:本院在查封剑川县金正加油站时,杨某某并未提出剑川金正加油站已转让的辩解,且认为杨某某存在规避,逃避执行的行为,其与段某某间签订的转让合同存在合法性和效力性问题。(附件3的第6页佐证)。但是剑川县法院以权代法,根本不听劝阻,相差40天后的2016年7月13日,枉法裁判做出了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附件5佐证)。伪造的这两份文书经举报人代理律师韩某某向法院提出异议后,两份文书才得已司法屏蔽(附件3,附件6)佐证。说明已是剑川法院撤销了的(附件6)法律文书佐证。 可是举报人2019年5月22日到福贡法院要钱时,就又出现案外人和某汉、段某某上前阻止原告,不准拿拍卖“金正加油站”的钱。在杨某某的暗地指使下,段某某又把举报人告上了福贡法院。开庭当天举报人在法庭上答辩,分配方案中将段某某、和某某列为债权人参与分配不合法。(附件7佐证)。因为二人的债权依据是虚假诉讼所得,并且是司法屏蔽了的。该书中的16页:(2019)云3323执23号案件、关联案件为(2018)云2931执145号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标的131万元,该案为省高院指定本院执行的剑川县法院管辖案件。这是无中生有的虚假判决书。 理由:杨某某签收签字的(附件4)“买卖协议”书中第二页将转让款中的31万元于本合同签订的当日支付给和某某加油站的投资款。但是(附件8)剑川县法院审判长王某某伪造的第二页,杨某某于2015年10月31日又写下了131万元的欠条一张。从两本书对比看几个月后杨某某写给和某某的欠条数额,事实对比都是串通法官故意写的虚假判决。 段某某:该书中的第16页(2019)云3323执24号案件,关联案件为(2018)云2931执145号案件,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标的8472345.1元,其中返还加油站转让款650万元,支付违约金130万元,返还加油站的改造及装修等投入款672345.1元,该案为省高院指定本院执行的剑川县法院管辖中案件。这些都是无中生有炮制的。杨某某签字的(附件4)的第二页,将转让款中的79万元用以折抵欠付段某某的油站投资款14万元及垫付土地款及相关费用65万元。这就是杨某某真正欠段某某的钱。以上都是司法撤销了的。 剑川县法院领导王某、肖某某、审判长赵某某、王某某等人手中掌握的权大于法,他们将该院第一次虚假诉讼的调解书已被撤销和屏蔽置于不顾。又无中生有地炮制出800多万元的虚假判决,(附件3和附件6佐证)。 剑川县法院领导、法官是否得到某鸿公司杨某某的好处,举报人不得而知,但福贡县法院依法查封的“金正加油站” 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财产。但剑川县法院却与杨某某相互串通、违反法规程序、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配合杨某某和某某、段某某制造虚假诉讼。几次重复查封福贡县人民法院已依法查封的剑川县“金正加油站”,支持某鸿公司在查封诉讼保全的加油站里经营卖油多年,有了利润杨某某都没有付给举报人的钱。而且是做贼心虚,把关系拉到云南省高级法院,有了大靠山,原告怎么举报都奈何不了他们,至今逍遥法外。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写的诉状和制作的判决书都文不对题。被举报人大权在手,想怎么写都可以。杨某某曾经向陈孝顶陈述,某鸿公司剑川加油站的建设是把老家房子和财物卖了几百万请四川公司建设的。段某某的虚假诉讼调解书上又是段某某投资修的加油站。和某某的判决书上又是和某某投资修的。“买卖协议”书中写清是余某垫资修的。依此内容看,他们的任何一份虚假材料和枉法裁判判决书相互都不对应,就是虚假的。剑川法院领导不但不纠错冤案,反而把关系帮某鸿公司拉到云南省高院(附件9的第四页佐证)。剑川县法院又不是执行法院,明知是程序违法,但云南省高院都要帮助犯罪嫌疑人,指定福贡县法院让和某某、段某某拿走举报人的合法钱款。 为维护法律遵严,保证国家法律正常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特此举报。如有虚假举报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举报人:陈孝顶 李昌奎 谢俊刚 2025年 5 月 26日 陈孝顶(授权发布) |
时间:2025-05-26 来源:授权发布 点击: 3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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