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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开荒地疑被占为私有 小组诉行政机关请求撤证
 

一块原系村民小组集体的开荒地,从2010年起被组民个人出租给一家企业使用,5年后在全组群众毫不知情下申领了《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在获得土地租金的基础上,于202212月又获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直到这家人在这块地上兴工动土建房时,小组群众方如梦惊醒。

两年前,在云南腾冲市腾越街道满邑社区元吉村小组曝出一件集体土地疑似暗箱操作变为私有之事,事件真相让旁人感觉就像云山雾。目前事件已转变成行政诉讼案件正进入上诉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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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建房曝出暗箱办证

202347日,腾冲腾越街道办事处接到下辖满邑社区元吉小组群众代表递交《反映苏xx 宅基地相关问题》的申请。反映称:元吉小组原有一块集体土地,目前有小组集体与新东南老板签订合同建盖了简易用房。

组员苏xx 在没有召开任何群众会议,且所有群众都不知晓的情况下,擅自在简易房下面用空心砖圈围了280平方的一块土地,苏xx 称,土地是小组集体划给他的自留地,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女儿苏x 娟名下,且于202212月动工新建住宅。

腾越街道办接到反映申请后,组织工作人员对所反映的事件进行耗时近4个月的了解调查并收集情况,确认苏xx户分别于2015520日、201585日获得了腾冲县人民政府的民建字(2015)第428号《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和(2015)第32166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221215日,又获得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字第腾冲市20220024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三证均落在苏xx女儿苏x娟名下。

腾越街道办依照工作权限规定认为,鉴于苏x娟户已分别取得《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书,腾越街道没有权限处理。建议反映申请方通过法定途径申请解决。

许可证申请背后诸多疑点

根据腾越街道办事处《调查情况说明》意见建议,事件显然已从侵权纠纷转化成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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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1日,吉元村民小组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负有“三证”审核义务的腾冲市自然资源局,并将获证者苏x娟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庭审中,原告元吉村民小组就被告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以及第三人苏X娟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就事实问题提出以下七点抗辩意见:

一、第三人明显不具有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的主体资格。第三人系事业编公职人员,不符合当时生效的《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第三人提供的诸多资料明显造假,且不合法。

三、申办建房用地程序严重违法,相关文献应属无效。

四、案涉地块原为农用地,依法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案涉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依法早已作废,应依法收回注销。

六、土地使用权登记程序严重违法。

七、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违法:

1、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用地等审批手续早已作废。

2、《腾冲市集体土地居民建房申请表》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面积严重不符,明显造假。

3、未遵守法定程序且未按规定提交必备材料。

4、超规划审批。

综合全案事实,根据村规民约,原告村集体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对宅基地进行了调整固定,不再划分宅基地。原告方认为,第三人之父涉嫌利用本人及亲属村干部身份,暗箱操作,将村集体土地运作给其不具有宅基地申请资格的女儿建房,严重违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351号)严禁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的规定。

法院通过立案分审,于2025122日分别做出了个判决,除其中一份判决书认定:腾冲县人民政府颁发给苏x娟的《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违法,但不予撤销。其他“两证”均驳回原告元吉村小组的诉讼请求。

对于原告元吉村民小组来说,虽然一审判决给他们留下一个隐讳的遗憾,但毕竟已迈出了集体维权的第一步。目前,他们正走在上诉的途中。坚信只有程序正义才会实现实体正义。(授权发布)


 
时间:2025-02-24   来源:云南腾冲   点击: 1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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