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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七级伤残为何不支持伤残赔偿金 |
云南镇雄县锅厂村陈波。于2014年2月20日在本县境内一卫生院门口与同县六井村刘某某发生争执并抓扯,被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跳刀杀伤腹部导致陈波腹部开放性损伤,脾脏破裂并切除,经镇雄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昆明法医院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 2014年6月11日,刘某某被当地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而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期间并没有告知受害人陈波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案法院也没有通知受害人参与附带民事诉讼。 直到2016年7月,陈波才就人身伤害赔偿问题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某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赔偿金、贷款治伤利息等各项费用321452.80元)。 2017年3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定: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不具普遍适用性,本院不予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某一次性赔偿陈波人民币29173.80元。 此后,陈波针对精神抚慰金和伤残赔偿金得不到支持的诉求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抗诉,同时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得到的结果是:不支持监督申诉和驳回再审申请。 陈波认为,其本人提起诉讼是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级检察机关和上级法院不能片面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应该适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调整。本案中,一审法院除对部分赔偿项认定标准偏低外,最主要的伤残赔偿金却不予认定是最大的漏判和误判。因为,伤残赔偿金是法定应该赔偿的范畴之一。 陈波.陈值伦/口述(授权发布) |
时间:2025-05-28 来源:授权发布 点击: 2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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